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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

  (三)加强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城市公共资源包括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涵洞、护栏、绿地、站台等)、城市公共空间 (含地下空间)等有形资产以及冠名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各级要充分挖掘城市公共资源潜力,运用市场机制,以科学规划为龙头,以运营城市公共资源为支点,加快推进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步伐。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等,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公路客运和公交线路(包括城市内、城市间,以及城乡之间)的营运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做出许可,确定营运人。加强对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管理,根据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停车泊位,通过不同方式有偿出让经营权。
  (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其他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汽车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等,凡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要全部纳入财政管理。
  四、完善征管机制,切实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管理
  (一)健全征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支管理的主管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征收。要充分发挥现有政府非税收入专门征收管理机构的作用,具有国有资源审批许可决定 (发证)权或授予(委托)特许经营权的部门,应协助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无论是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所得收入都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得作为单位自有收入进行管理。
  (二)完善考核机制。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不同特点出发,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考核机制。要将部门预算管理与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有偿使用收入征管与资源保护、促进资源资产合理利用开发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国有资源和资产监管部门征管的积极性。
  (三)规范支出管理。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结合,对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要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对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部门除按规定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补偿征收成本、管理费支出外,其余按照“取之于资源、用之于资源”的原则, 主要用于国有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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