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规模小,组织机构不健全,要充分发挥私营经济区的作用,试行经济区管理机构、业主代表、工会三方协商。国有控股或国有独资企业要注意将工资集体协商同原有的职代会职能结合起来,实行优势互补。
4.转变观念,以积极姿态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面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是工资集体协商能否成功的关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当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自主决定工资分配。但是,工资由企业自主决定并不是说工资问题只能由企业行政单方面决定。按照国际惯例,工资作为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应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企业方尤其要转变认识,克服一些有碍工资集体协商的落后观念。只有这样,企业才会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协商,才会取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动性。从试点实践看,企业在具体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还应注意两个操作性问题:一是合资企业中,要做好企业外方和中方意见的协调,以免由于企业方意见的不一致影响协商的效果。二是要协调好企业董事会和经营层的关系,董事会和经营者都可成为协商的主体,由经营者单独充当协商主体时,可取得董事会的全权委托,职工代表应按规定参加或列席董事会。同时,企业方还应根据工会的要求,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
5.企业工会干部要在实践中学习工资和企业管理业务,努力提高协商水平。
工资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且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十分紧密。而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又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工会干部必须十分重视在协商实践中努力钻研工资和企业经营管理的业务,努力成为内行。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协商的主动,才能有效地进行维护。同时,企业工会又要十分注意协商的技巧,讲究策略,提高协商的水平,保证协商的成功。
6.各级劳动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健康有序地推进。
改革需要政府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也需要各级劳动部门的培育,不断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劳动部门除了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的要求和同级工会组织一道做好试点工作以外,要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对协商的指导、对劳资关系双方关系的协调上来。要帮助企业工会干部熟悉工资及相关业务,在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方法和有关社会经济指标上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特别要注意对企业行政方做好工作,对那些对工资集体协商还存在疑虑的企业经营者,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于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矛盾的,劳动部门要及时调查,并做好协调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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