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0)16号)
各区、县劳动局、总工会,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现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劳动工资部门和工会组织协同配合,认真贯彻执行,把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向新水平。
附件:关于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000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9年,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在本市企业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本市在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的试点。经过一年的努力,250户企业的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也积累了经验,为这项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创造了条件。
2000年已经到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新的阶段。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把“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依法进行平等协商”
作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必须面向新世纪,在更高的起点、更新的层面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努力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比较成熟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有利于企业走向市场、创造效益、健康稳定,造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为了在新千年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总要求,在总结1999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巩固成果,完善办法,进一步提高协商水平,同时,继续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突破口,积极而稳妥地在各类企业中推进,到2000年底形成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基本框架。
二、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