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具备条件的各类企业,也应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原则上要有代表职工利益方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私营企业中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也可通过工会联合委员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三、企业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工资协议。在试行期间,凡有主管单位的企业,工资协议应征求主管单位意见。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单位,要认真做好指导、帮助和服务工作。
五、工资协议的审查
1、企业主管单位应及时对企业上报的工资协议提出意见。
2、企业签订工资协议并征求主管单位意见后,应于7日内将工资协议及说明(主要内容:协商双方代表情况、双方协商程序、主要议题、主管单位意见等)一式4份,经协商双方盖章后,按照劳动工资管理体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劳动局审查。具体为:
(1)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协议,由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局审查;
(2)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协议,按照现行劳动工资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市属各类企业以及中央在沪等企业(除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外)的工资协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
(4)区、县属各类企业的工资协议,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无主管单位企业的工资协议,由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无异议的,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的,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