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1)29号)
各区、县劳动局、总工会、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近年来,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协调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程序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的审查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切实贯彻《试行办法》的精神,进一步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本市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
1、已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应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2001年,本市在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力争达到50%以上,使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走上新台阶。
2、凡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19号)规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转制企业,均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决定本企业工资水平和按实列支成本费用的额度,并不断完善和规范协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是必然的趋势。
2001年,要力争在转制企业中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与工资集体协商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3、私营企业集中的经济区应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针对私营企业人数少、流动大、工会组织力量弱、协商难等特点,私营企业集中的经济区可以实行由工会联合委员会与雇主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2001年,每一个区、县至少要有1个私营企业经济区、 5户具有独立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