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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保监局监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研究解决市场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每年7月下旬或8月上旬召开半年分析会,参加人员为保监局局长、副局长、各处室负责人、相关监管人员,保险公司负责人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总结上半年保险业发展情况,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非现场监管是指保监局采取非现场监管方法,在定期或不定期采集保险公司相关数据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监测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非现场监管以风险监管为核心,持续识别、监测、评估保险公司风险,督促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防范和化解。
  第四条 非现场监管包括数据信息收集与核实、分析与处理、反馈与使用、归档与管理四个阶段。
  第五条 统研处牵头负责非现场监管工作,其他各监管处室配合。各处室之间应加强协调,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第六条 建立各处室数据信息员共同研讨分析监测制度,原则上至少每两月要召开一次会议。统研处具体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章 数据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七条 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保险公司经营数据信息。
  保险公司对所提供数据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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