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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保监局监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1、负责决定行政处罚事项;
  2、负责研究部署其他重大监管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监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并可指定1名副主任委员负责监管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八条 监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除委员外,其他监管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
  第九条 监管委员会依法决策,会议形成的决议不能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级有关要求。
  第十条 监管委员会坚持民主决策,做出的决定须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黑龙江保监局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会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动态研究监测市场风险,增强防范风险的灵敏度和预见性,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场运行情况分析会指季度分析会和半年分析会。
  第三条 季度分析会由保监局局长、副局长及各处室负责人参加。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统研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第四条 季度分析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后召开。
  第五条 会议内容:
  (一)各处室报告市场运行情况:统研处报告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财产保险监管处报告财产保险市场情况;人身保险监管处报告人身保险市场情况;中介监管处报告保险中介市场情况;办公室报告行政处罚、信访投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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