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保监局监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黑保监发[2005]259号)
机关各处室:
现将《
黑龙江保监局监管委员会工作规则》、《黑龙江保监局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会暂行制度》、《
黑龙江保监局非现场监管工作暂行规程》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工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保监局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管委员会在保监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等重大保险监管事项的研究决策机构。
第三条 监管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和中国保监会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确保政令畅通、运转高效。
第四条 监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监管、规划、协调三项基本职能,正确处理监管、服务与发展的关系,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勤政廉政,加强服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当地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监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其他委员六人。主任委员由保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保监局副局长担任,委员由保监局各处室负责人担任。监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监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