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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信访投诉告知书》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寄出。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自收到转办的信访事项后4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结论性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并于规定办结时限10日以前将最终处理意见反馈信访接待室。
  第十六条 因情况复杂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信访事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需要延期的,承办部门应当于规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以前提出意见并说明情况,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审批后,在原规定的办结期限5日前将延期的情况反馈信访接待室。
  经局长批准同意延期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制作《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加盖信访工作专用章后,告知信访人。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承办部门的反馈材料草拟《信访投诉答复书》,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审批。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正式的《信访投诉答复书》,并加盖信访工作专用章,并在受理该事项之日起60日内寄出,延期办理的,应当在受理该事项之日起90日内寄出。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程发出的书面文件,应当选择安全、经济的邮寄方式。对寄出的书面文件,应当留存邮寄凭证或者记录,以备查证。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指定一至二名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中层干部作为信访工作联系人,负责对黑龙江保监局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督办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制定信访事项的分工处理规则,明确各类信访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工作责任,保证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收到黑龙江保监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应当及时报送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批示,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处理结果。处理报告应当内容具体、事实清楚、文字准确、结论性意见明确及支持结论性意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因情况复杂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信访事项无法在规定上报期限内办结需要延期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于规定上报时限5日以前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情况,经黑龙江保监局批准的,可以适当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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