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办的信访事项,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公文的形式报送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
(六)转送,是指将信访事项转有关单位处理。适用于信访事项不属于黑龙江保监局受理范围的情况。
(七)留存,是指将信访事项登记后,存放不做处理。适用于已经复查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访事项、无参考价值或者内容不清的信访事项、其他不需要办理的信访事项。
(八)退回,是指将信访事项的相关材料退回。适用于信访事项不属于黑龙江保监局受理范围,也不适宜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对(三)、(四)项的处理方式,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信访接待室反馈意见。信访接待室应当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承办部门对信访接待室转办的信访事项,认为不属于黑龙江保监局受理范围,应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提出,并提出相关理由和法律依据,报局领导审批后,应在黑龙江保监局接到信访事项10日内将有关意见反馈信访接待室。
第十条 信访接待室认为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一个业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发现该信访事项属于其他业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办理过程中采取必要调查取证工作,并同时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将信访事项及相关材料移交其他业务部门,不得自行移交;在局领导批准同意移交前,原承办部门不得擅自终结调查工作,移交后应及时将移交情况反馈信访接待室。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涉及黑龙江保监局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信访接待室及时转送人事教育处,由人事教育处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和拟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由信访接待室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三条 信访件的处理意见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0内完成;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收到信访事项后13日。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信访投诉办理单的审批意见,草拟《信访投诉告知书》,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审批。
信访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制作《信访投诉告知书》,加盖信访工作专用章,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所提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