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保险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及理由。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到黑龙江保监局指定的接待场所办理登记手续。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五条 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设定每月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二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听取信访人反应情况,并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指定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第六条 信访接待室收到信访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填写信访投诉办理单,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拟处理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受理该信访事项和拟处理方式。
第七条 信访接待室应根据
《信访工作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是否受理,在信访投诉办理单签署拟办理意见,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审批。
第八条 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转办,适用于信访事项属于黑龙江保监局受理范围,应当由业务部门办理的情况。
财产保险监管处负责检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人身保险监管处负责检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保险中介监管处负责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会同有关处室检查规范营销员及兼业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上报,适用于信访事项属于保监会受理范围,应当上报保监会办理的情况。
(三)转阅,适用于信访事项不属于黑龙江保监局受理范围,但需要有关业务部门了解掌握,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情况。
(四)咨询,适用于对信访事项是否属于黑龙江保监局受理范围,信访接待室确实无法判断,需要由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的情况。
(五)交办,是指将黑龙江保监局收到的信访事项交有关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处理,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受理情况、办理结果。交办适用于黑龙江保监局认为信访事项比较重要,但按照规定应当由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处理,而黑龙江保监局需要掌握有关信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