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黑保监发[2005]139号)
各处室,各保险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5年7月1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保监局信访工作办理程序,维护保险信访秩序,保护保险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以下简称
《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黑龙江保监局办公室为黑龙江省保险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保险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办公室内设信访接待室为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访接待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保险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转送的保险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保险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对重要的保险信访投诉进行核查或者参与核查;
(四)协调处理重大、紧急的保险信访事项;
(五)指导和检查所辖保险机构的信访工作;
(六)建立健全保险信访工作制度,建立信访档案资料库;
(七)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保险信访工作情况,反映保险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处理与保险业相关的信访事项;
(九)协助宣传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十)承办其他有关保险的信访工作事项。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被投诉单位、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