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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黑保监发[2005]139号)


各处室,各保险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5年7月1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保监局信访工作办理程序,维护保险信访秩序,保护保险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以下简称《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黑龙江保监局办公室为黑龙江省保险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保险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办公室内设信访接待室为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访接待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保险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转送的保险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保险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对重要的保险信访投诉进行核查或者参与核查;
  (四)协调处理重大、紧急的保险信访事项;
  (五)指导和检查所辖保险机构的信访工作;
  (六)建立健全保险信访工作制度,建立信访档案资料库;
  (七)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保险信访工作情况,反映保险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处理与保险业相关的信访事项;
  (九)协助宣传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十)承办其他有关保险的信访工作事项。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被投诉单位、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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