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保险业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保监发[2005]154号)
各省级寿险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4]152号)精神,推动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上的作用,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保险业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加以落实。
2005年8月1日
黑龙江省保险业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进黑龙江省保险业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全省企业年金市场中的作用,探索适合黑龙江省情的养老保险的发展道路,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5]152号)精神,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性任务,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省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应对老年危机、服务于三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为促进 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为完善全省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服务。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而商业养老保险则是社会养老保险强有力的补充。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指出,把企业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国家将只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要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则必须通过商业养老保险加以解决,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商业保险就要通过增加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满足经济状况较好的单位和人群的高层次保障需求,为有条件的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