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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4)20号)


为有效实施工资宏观调控,适度调节本市企业的收入分配,指导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经综合考虑本市2004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人工成本及2003年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等情况,现就200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增长平均指导线为9-10%。凡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工资增长平均指导线安排本企业工资的增长水平。

  二、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下限为3%。从业人员上年工资水平较高、人均实现税利与上年持平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下限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也可视情实行零增长,但企业支付从业人员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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