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保险公司统计分析工作责任人尽职指引》的通知

  (3)数据来源准确、可靠,数据来源的范围和提供时间清晰、明确,数据来源能完整覆盖和准确反映各项统计要求;

  (4)数据计算方法符合有关规定,数据计算结果正确。

  4、统计信息的及时性

  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报送统计信息。

  (三)按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季度分析报告,并达到保险监管部门的内容要求。

  (四)按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其它统计分析材料,并达到保险监管部门的内容要求。

  (五)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保险统计调查以及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六)完成保险监管部门部署的其他保险统计分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统计工作分析工作责任人对保险统计分析工作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A级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为第一责任人;

  B级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C级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的统计分析材料必须由A级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可报送。

  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季度分析报告可以先报送电子文本,但必须在报送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由A级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文本。

第四章 尽职监督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统计分析工作责任人尽职问责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能,细化三级责任人职责,对因违反保险统计监管规定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监管部门依据日常监管对保险公司统计分析工作责任人进行评价,对于存在不尽职行为的责任人视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警示性提示;

  (二)责令做出书面说明;

  (三)监管谈话;

  (四)对于不适合从事统计分析工作的,向保险公司出具监管意见书,建议保险公司对有关人员进行工作调整;

  (五)对于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