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指定内部一个部门归口负责与保险监管部门关于统计分析工作的联系协调。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确定统计分析工作三级责任人:
A级责任人,保险公司分管统计分析工作的总经理室成员;
B级责任人,本指引第八条所指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C级责任人,本指引第八条所指部门具体负责统计分析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确定或变更保险统计分析工作责任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统计分析工作责任人要认真学习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统计分析工作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公司内部统计规章制度,严格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切实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确保保险统计法规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
(二)确保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1、统计信息的真实性
(1)不存在漏报、隐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的行为;
(2)报送的统计信息应与其帐、证、表、实相符;
(3)业务报表和会计报表在相同口径下数据一致;
(4)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2、统计信息的完整性
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全科目数据,不存在漏报等情况。
3、统计信息的准确性
(1)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确定的统计标准采集、报送统计信息;
(2)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将财务处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数据转换到“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