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保险公司统计分析工作责任人尽职指引》的通知
(黑保监发[2005]263号)
各保险公司:
现将《黑龙江省保险公司统计分析工作责任人尽职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于12月9日前报送保险统计分析工作三级责任人名单。
2005年12月2日
黑龙江省保险公司统计分析工作责任人尽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保险公司统计分析工作责任人职责,规范保险公司统计分析工作责任人行为,确保保险统计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保险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保险公司是指黑龙江省辖区内省级保险分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保险公司统计分析工作是指保险公司依照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或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供反映本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数据信息、分析报告以及其他统计分析材料的行为。
第四条 本指引中的保险公司统计分析工作责任人是指对保险公司统计分析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及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统计分析工作采用三级责任人制。
第六条 保险公司统计分析工作责任人应勤勉履职,尽职尽责。
第二章 人员确定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统计分析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将统计分析工作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