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供血机构负责对献血人员的艾滋病检测。
3.县级政府组织乡镇政府(街办)、村(居)委会及卫生、计生、民政、妇联、公安等部门,对既往有偿献血员、艾滋病高发区来潍定居妇女等集中采集标本,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艾滋病检测,以后对新入住人员随时进行检测。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
5.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负责对入伍体检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
6.由公安部门牵头,工商、卫生等部门配合,组织同性恋者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艾滋病检测。
7.由卫生部门牵头,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配合,组织洗浴、歌舞厅、足疗、按摩、美容美发等娱乐性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定期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查体检测艾滋病,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不得从事娱乐性公共场所服务工作。
(三)强制检测。监狱羁押人员、劳教人员、看守所被监管人员由司法、公安部门组织本系统医疗机构强制检测,本系统无检测条件的,将标本送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吸毒人员,由公安部门及时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制检测。
(四)动员检测。对结婚登记人员,由民政部门向其宣传检测意义,动员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婚检医疗机构接受检测。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检测网络。全市所有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专业防治机构等要全部建成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并通过省级资格验收,形成覆盖全市的检测网络。无艾滋病初筛实验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用艾滋病检测试纸条进行初筛,初筛阳性者将标本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检。
(二)落实检测经费。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认真测算所需艾滋病检测经费,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并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逐年增加投入,确保检测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检测责任。各级政府是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不断强化政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各项检测措施,卫生部门要加大技术指导力度,确保工作措施及时到位。
潍坊市艾滋病感染者关怀救治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救治和管理,提高艾滋病感染者的生存质量,减少艾滋病疫情的传播,根据国务院《
艾滋病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关怀救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