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发挥中小学优势,向每一位中小学生定期发放艾滋病防治及相关知识宣传单带回家庭。
(四)司法部门。
1.将艾滋病防治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纳入对劳教、监狱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中。到2006年底,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
2.对劳教、羁押人员在入所(劳教)、入监(狱)1月内及解除劳教、刑满释放前各开展一次艾滋病防治及相关知识宣传培训,宣传培训率要达到100%。
(五)公安部门。
1.将艾滋病防治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纳入对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监管等场所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中。到2006年底,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
2.组织对上述场所被管教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回归社会前宣传教育率要达到100%。
3.配合有关部门在洗浴、歌舞厅、美发等娱乐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和行为干预。
4.在吸毒人群中开展共用注射器的危害宣传,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一次性清洁注射器交换和美沙酮替代疗法的试点。
(六)文化部门。
1.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2.各电影院放映前加演艾滋病防治知识短片。
3.组织各类文艺团体演出反映预防艾滋病的剧(节)目。
4.在“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中,把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作为其重要内容。
(七)交通部门。
1.在民用机场、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候机(车、船)室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广告牌或宣传专栏并定期更新,放置供旅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
2.有电子显示屏的候机(车、船)室要滚动式播放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3.在各类交通工具中设置艾滋病公益宣传广告,有条件的播放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光盘。
(八)建设部门。
1.在建筑工地等流动人口集中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牌(栏)。
2.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建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在建筑工人集中居住的场所,采用发放宣传画和“面对面”培训等方式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健康教育,为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提供咨询、医疗和安全套供应等干预服务,覆盖面要达100%。
(九)民政部门。
1.负责结婚登记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发放宣传单率达100%。
2.对收容遣送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十)劳动部门。
1.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各类职工技能培训内容,培训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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