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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

  (五)列入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庄,用地不足“两个83”的,市政府不再进行调剂。

  (六)市区近郊村可在旧村用地范围内编制改造规划,居民安置用房享受“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其它用地服从城市统一规划。

  四、搞好“城中村”改造控制管理

  (一)居民安置用房原则上通过拆迁旧村进行建设,确需占用周转用地的,须在工程验收前拆除与审批面积相同的旧村用地,否则停止办理建设环节相关的一切手续。

  (二)启动生活保障用地建设时,各村必须分期拆除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公共设施用地上的所有现状建筑物,否则不予办理生活保障用地工程建设手续;同时,居民安置用地建设达不到10%以上的,不予办理生活保障用地“招拍挂”手续。

  (三)各重点“城中村”改造不能按时完成年度进度计划的,停止审批所在区其它“城中村”改造计划。

  (四)由市规划与房管部门联合控制建筑面积10%的商品房,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和房产证,待整个社区验收达到规划配套标准后,再核发这部分房屋的产权证书。

  (五)“城中村”改造综合方案审批后,已建居民安置用房可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五、确保“城中村”改造储备土地落实。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剩余土地是政府未来十年土地储备经营的重点,要确保政府土地储备落实到位。各“城中村”安置和保障用地划定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剩余土地进行详细摸底,与各村签订土地预储备协议;规划建设部门冻结储备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审批,做到土地储备与改造工程同步;生活保障用地开发建设前,由区政府督促各村自行拆除政府储备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开工前要办结土地储备,土地指标优先用于“城中村”改造节余土地的政府储备。

  六、落实“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住宅和小学、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免收由市及以下收取的所有行政性规费和各类基金、保证金,包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综合开发管理费、土地出让金、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保证金、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建设费(除上缴部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房产抵押手续费。由市规划部门按建筑使用性质出具面积明细,到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办理减免费用的审批手续。生活保障用地土地收益仍按规定返还给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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