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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包含不得设定的内容;

  (四)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六)是否充分考虑和正确处理有关方面对主要问题的意见;

  (七)名称、结构及内容是否符合立法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水政水资源处初审后,应向厅办公室提交初审报告。

  第十三条 水政水资源处在审查中发现起草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建议起草处(办、局)停止或暂停制定;发现草案文本存在重大缺陷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的,应将草案文本退回起草处(办、局),起草处(办、局)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对草案文本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在征求起草处(办、局)意见后直接修改。

  第十四条 初审后的草案文本和初审意见,起草处(办、局)报厅办公室审核后,主管厅领导签署意见,由厅长签发。

  应当报请厅党组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厅办公室应将草案文本及初审报告报请厅党组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需要与省直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办、局)负责文件会签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以水利厅通知、意见、通告等文件形式发布并由厅办公室通过湖南水利网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起草处(办、局)应将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一式15份、电子文本和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的备案报告送水政水资源处。由水政水资源处登记存档,并按《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省政府法制机构对我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质疑时,由相关处(办、局)在规定时间内拟定回复意见交厅水政水资源处审核后报省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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