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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
(湘水政[2006]6号 2006年3月13日)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能够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

  第三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公布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厅与省直其他部门联合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规定。

  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规定等的具体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由有关职能处(办、局)提出,征求水政水资源处意见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立项建议应当对规定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职责权限和制定时机等进行充分论证,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规定、项目的负责人、起草经办人以及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

  第六条 立项建议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后,承办处(办、局)应尽快进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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