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价、交易与转让价款管理
(一)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产权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扣除按国家规定允许事先抵扣的费用,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和受让方从事本行业管理年限、商业信用等其它转让方认为必备的条件。
(二)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在规定期限内,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者,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如果只有一个意向受让者,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三)增资扩股或转让国有股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协商,并经产权管理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四)中小企业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经营者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购买股权;改制方案要由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或委托中介机构制订,经营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出让价通过进场竞价确定,经营者购买股权与其他受让者必须同股同价;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企业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除国家规定项目外,不得将有关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抵扣。
五、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在改制中转移、侵吞、隐匿国有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买卖双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企业改制中违规执业的中介机构,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从发现之日起,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并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