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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政发〔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一)改制申请。企业改制须由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上报改制申请,改制申请需附改制预案。

  (二)初步审核及批准改制申请。对企业上报的改制申请与改制预案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对初审合格的,明确改制方向、形式、改制方案的制订主体,下达申请批准文件。

  (三)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按照改制申请批准文件,组织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制订改制方案可由以下三个方面选择承担:一是由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二是委托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除外);三是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五)落实债权债务。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求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六)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向广大群众讲清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公布企业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七)申报和审批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及附件齐全后,正式上报方案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改制方案审批部门予以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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