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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影音、计量单位等方式标价的;
  (二)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三)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标价不一的标价签或者价目表的;
  (四)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加收费用的。
  第七条 经营者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与实际不符的;
  (二)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
  (三)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的;
  (四)无服务事实收取费用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二)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者收费许可证未经年度审验而收费。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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