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市直各单位:
《锦州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已编制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市各地防控火灾的能力,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5〕11号)精神,制定全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发展纲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严格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城市消防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坚持从保障经济建设的实际出发,与经济建设同步进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全面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的基本原则。
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形成完善的城市消防保障体系。
二、全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具体目标及标准
(一)消防站
截止到2005年,我市实际完成城市建成区面积61.54平方公里,应建消防站9个,实有5个。到2010年,应补建消防站4个,随着全市城市规划建成区面积增加至65.7平方公里,还应新建消防站1个。根据锦州港口建设及海域重点保护对象的实际需要,在现有1个水域消防站的基础上,在锦州港第三港池西北角增设1个担负港口及海域火灾扑救任务的水域消防站。今后在城市现有建成区特别是旧城区内补建消防站应以建普通消防站为主,新建城区、开发区应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从根本上解决各县(市)区消防站布局不合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