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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青岛保监发[2006]96号)


各保险公司:

  近期,我局多次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存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遗失不及时报告到年检时才申请补发、许可证到期不及时申请换发、变更营业场所不请示不换证以及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不报告不换证等问题,反映出部分保险公司内控机制建设不够健全,风险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为切实加强上述保险经营许可证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险经营许可证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凭证,是中国保监会依法颁发的准许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律文件,是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保险经营许可证件的管理,建立健全许可证管理制度。

  二、保险经营许可证件包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正、副本)两种。分、支公司统一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销服务部统一使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保险经营许可证件正、副本记载内容一致,流水编码相同,成套使用。

  三、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将保险经营许可证件正本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起实行亮证经营。保险经营许可证件副本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四、保险经营许可证件如有遗失,保险分公司应于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青岛日报》、《青岛财经日报》等指定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同时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重新申领,文件材料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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