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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物业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九条 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料,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分期开发建设的,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管理企业的,后期建设部分不再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二)现售商品房在正式销售30日前;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90日前。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由建设单位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

  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
  评标委员会专家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建设单位应当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时,应提供物业管理方案,并按

  物业总建筑面积的3‰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及其座落位置、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业主临时公约;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明细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备案表。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出售的物业,其管理用房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和保安人员值班用房、门卫房等。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基本使用功能。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部位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退还多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他费用。有过错的,还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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