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及全省消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重大危险源分布特点和灭火救援力量的实际情况,按照“快速反应、市统一指挥、跨区增援、协同作战、有效处置”的原则,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从我市市情出发,立足于攻难点、救大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及其它灾害,实现各县(市)区和市内,南站新区和开发区,黑山和北镇,义县和凌海四个协作区域内的消防应急救援力量的快速反应及有效处置, 全面加强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处置原则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种灭火救援力量的职能作用,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中,始终贯彻“先救人、后救物,先重点、后一般,抢险救援与生活保障同步”的行动原则。采取科学的处置方法,快速有效地实施重特大火灾扑救和积极参加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三、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任务
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要求,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物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等九类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事故及其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十类灾害抢险救援任务。并在全市处置公共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各专业部门专项预案中组织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