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
(一)申请材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开业申请;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有关证明;
4、统计工作及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以下材料:
(1)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机构人员情况。具体包括:负责统计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
(2)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机制。具体包括: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等。
(3)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财务系统的处理模式、数据集中情况、基本处理流程框架、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
(4)总公司承诺书。即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5)监管数据报送流程。即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详细流程,若数据由总公司统一生成并报送,应说明数据传递、核对的具体流程。
(6)公司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以及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策略。
(7)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说明,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公司要提供地方消防部门出具的机房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6、拟设机构办公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7、拟建立的内控管理制度说明。
8、山东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标准
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申请应准确说明申请开业机构的简要情况,包括负责人、机构名称、准确详细的办公地址等。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应对筹建阶段的整体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主要包括:
(1)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相应的员工配置情况,内外勤人员名单及来源。
(2)办公设备的配备情况。
(3)对员工的上岗培训情况。机构筹建期间应对员工进行包括诚信要求、保险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内控制度等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要充足,接受培训的人员要达到上岗要求。山东保监局将于2006年起,试行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现场验收时,对公司所有拟聘用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诚信要求测试,测试结果将作为是否核准机构开业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