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编制和完善消防专项规划。各级政府应根据城镇发展状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城市消防规划,着重加强近期消防规划,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对消防规划滞后于总体规划或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2006年年底,完成中心镇消防规划的编制,2008年年底,完成建制镇消防规划的编制。
(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落实规划、健全设施、不欠新帐、快补旧帐”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2006年到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计划,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认真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责任和任务。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消防安全检查效果明显。定期组织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季节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火灾形势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行业、系统或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周密,执法有力,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持火灾形势平稳,无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五)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到位。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立案、专家论证、公告、挂牌督办、销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任务的情况进行督察,确保整改工作按期完成。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以市政府名义直接挂牌督办。
(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坚持经常。政府应在每年的春季和冬季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政府应建立防火教育馆或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定期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义务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在互联网上建立锦州消防网,发布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普知识,实现消防宣传教育信息的资源共享。大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培养和树立消防宣传“四进”工作典型,并积极在全地区推广。认真组织开展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七)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不断壮大。大力发展地方政府消防力量,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度,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每个县(市、区)每年保证新建1-3个多种形式消防队伍,GDP超亿元且人口超10万的建制镇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到2010年,全市要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群众消防组织为基础的防火灭火组织体系。政府应积极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计划,大力发展合同制消防队伍。积极巩固和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伍,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建立专职消防队,加大政策扶持,培养试点单位,总结推广经验。不断发展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积极开展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部分消防应急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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