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条等规定,对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宣传行为,应给予支持,媒介应定期利用开办消防专版、专栏等多种形式,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中,定期刊播消防公益性的广告,义务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
4.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八、公安消防部门
1.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2.负责灭火工作,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各类救援工作。
3.在政府的领导下参与配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4.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5.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6.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消防工作的指导,明确、细化有关部门的消防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并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工作开展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锦州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消防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锦州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消防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督促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完成各项消防工作任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及考评办法。
一、消防工作标准
(一)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确保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协调工作,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消防工作负责;明确和细化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认真督促、检查、考核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建立责权明确、规范有序、优势互补、综合有力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和执行上级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确保消防工作任务有效落实;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承担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任务;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