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3.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4.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五、民政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民政部、建设部2002年全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暨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会议和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督促街道、城市和农村居民社区的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群众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设和发展义务消防组织,通过物业管理费分流、财政拨款和居民自筹等渠道筹措消防工作经费,逐步实现社区消防工作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3.加强对拟开办的养老院、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

  4.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督促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意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督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切实履行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等规定,负责把消防知识纳入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纳入相关职业资格考核内容之中,增强劳动者的消防安全技能。

  4.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七、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报刊行政管理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加强行业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督促行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意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