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4.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五、民政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民政部、建设部2002年全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暨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会议和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1号)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督促街道、城市和农村居民社区的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群众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设和发展义务消防组织,通过物业管理费分流、财政拨款和居民自筹等渠道筹措消防工作经费,逐步实现社区消防工作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3.加强对拟开办的养老院、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
4.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督促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
消防法》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意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督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切实履行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条等规定,负责把消防知识纳入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纳入相关职业资格考核内容之中,增强劳动者的消防安全技能。
4.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七、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报刊行政管理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加强行业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督促行业单位根据《
消防法》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意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