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应加强教育系统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业内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督促行业单位根据《
消防法》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意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
3.负责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地方课程专题教育之中,保证学校开设的消防课程不少于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时的20%,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4.审批各类新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学机构时,必须把教学场所及设施是否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作为审批条件之一,杜绝违法、违规审批。
5.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内容之中,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6.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
7.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
8.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9.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三、文化、体育、卫生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应加强行业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督促行业单位根据《
消防法》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意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督办本行业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切实履行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3.审批各类新设立的医疗机构、面向公众开放的药店、医疗点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要将是否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加强对拟开办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
4.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四、铁路、交通、民航、旅游、文物、人防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应加强行业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督促行业单位根据《
消防法》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意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