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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6.联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7.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8.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九、安全监管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联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4.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工商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应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场开办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督促行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意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

  3.依据工商行政法规,负责商品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消防产品市场。根据政府有关部署,会同消防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整治工作。

  4.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工作中涉及公安经贸委等相关前置审批和消防安全检查的意见》(辽工商发〔2002〕63号)等规范性文件),将消防行政审批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办前置条件的,必须严格依法把关,杜绝违规、违法审批。

  5.联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6.逐步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保障制度。工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改正或销毁。要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消防产品实行终身质量保证制度,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依法从重处罚。

  7.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8.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一、农业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负责把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或项目中同步实施,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

  3.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4.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十二、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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