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在初审中建议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9.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10.联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11.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12.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对按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4.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6.根据公安部第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督促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社区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七、信息产业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加强行业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技能水平;督促行业单位根据《
消防法》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自主自律意识,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职责。
3.负责督促各电信运营商加强消防通信线路、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4.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5.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八、质量监督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各类消防产品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负责生产、维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把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纳入监督计划,定期组织抽查。
3.根据政府有关部署,会同消防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整治工作。
4.逐步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保障制度。要研究制定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改正或销毁。要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消防产品实行终身质量保证制度,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依法从重处罚。
5.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