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格执行政府其他专项和临时性消防经费拨款决定,不得截流、挪用。
6.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7.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四、规划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镇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规划,不得批准。
制定本行政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计划,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城市消防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的。
3.在完成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补清历史欠帐。努力实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目标。
4.在建设项目审批中按照城镇消防规划的要求,预留消防站和其他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用地。
5.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7.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五、建设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负责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
3.严格执行锦州市城市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等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加强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维修,确保消防供水设施符合标准、完好有效、水量水压充足,保证其有效好用。
4.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滞后于消防规划和建设计划的,要抓紧解决,尽快缩小“欠账”差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坚持快补旧帐,不欠新帐的原则,确保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达到国家标准。
5.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按标准实施。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吸收公安消防部门参加。
6.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责任和任务。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效好用。
7.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