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的政府领导
要将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的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成立灭火、抢险、救援总指挥部,对处置特大火灾等严重灾害过程中的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医疗救护、交通管制、电力水源管制、应急疏散、后勤保障、信息传递、善后处理等环节做出细致规定;要实现相关政府部门在处置突发灾害事故中的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形成整体合力;统一组织特大火灾扑救及其它严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招商引资的审批
在招商引资时,要督促项目业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依法申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施工验收,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和建设,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不准投入使用。
10.消防工作的考评、奖惩
追究发生特大火灾的县、乡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本行业、本行政区火灾隐患监管不力、职责不落实,导致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工作开展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二、发展改革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
3.负责安排消防站、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
4.科学制定短期或长期消防建设投资计划。
5.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6.认真履行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7.参加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三、财政部门
1.根据消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2.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和执行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等专项消防业务经费开支,保障足额支出。
3.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将消防经费支出占当地财政收入的比率作为衡量指标,要按照《辽宁省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的要求,逐步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保障城市总体消防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城市整体维护经费的8%。并保证经费供应制度化,标准化。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和消防部队建设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投入,保证其合理增长。
4.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消防设施配套费足额收缴、支出。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标准。合理安排专项资金,解决经济欠发达行政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