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和7月25日全省消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级政府
1.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
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政府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其它政府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2.政府基础消防工作
(1)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规划。
(2)确保消防经费的足额投入,经费总额不得低于城市整体维护经费的7%,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保障该项经费的合理增长。
(3)保证消防队(站)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尤其是新建开发区、工业区、旅游景区和新修道路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一步到位。
(4)存在公共消防设施“欠账”问题的,要抓紧解决,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不断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基础能力。
3.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地方事业编制、合同制、企业制、义务制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弥补现役消防部队人员不足的问题,发展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的灭火、抢险、救援社会力量。
4.实施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在每季度召开的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中,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内容,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5.建设和实施消防工作机制
明确和细化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认真督促、检查、考核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建立责权明确、规范有序、优势互补、综合有力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和执行上级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确保消防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6.消防监督工作的总体领导
根据上级政府部署和实际需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政府处以停产停业的处罚时,政府应及时做出意见明确的批复,并协调处理好停产停业遇到的问题。
7.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锦州市开展限期整改省市备案重大火灾隐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4〕85号)和《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锦州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4〕93号)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主动挂牌督办本行政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要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和隐患单位的整改责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证隐患按期整改,防止隐患整改期间发生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