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场验证结束后,保险行业协会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山东保监局报送《现场验证相关原件核对情况表》和《现场验证事实确认书》(后附取证材料)。
(五)向山东保监局报送《现场验证相关原件核对情况表》和《现场验证事实确认书》后,保险行业协会须将《现场验证委托书》、《现场验证通知书》、《现场验证相关原件核对情况表》、《现场验证事实确认书》以及现场验证的其他相关材料,按机构分别建档,留存备查;原件需要上报山东保监局的,应留存复印件。现场验证档案保存期限应为长期。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保险行业协会验证组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不得接受、索要礼金或礼品。
第九条 保险行业协会要制定严密、有效的现场验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山东保监局将把现场验证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对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的考核内容,并将不定期对保险行业协会的现场验证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对于不能按规定有效完成现场验证工作的保险行业协会,山东保监局将停止委托其进行现场验证工作。对于违反规定进行现场验证、做出失实或虚假现场验证情况报告、影响行政审批工作的保险行业协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山东保监局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文件在途时间,《现场验证委托书》等资料先采取传真方式发送,后邮寄原件,行业协会可凭传真件开展现场验证,原件存档。行业协会上报的《现场验证相关原件核对情况表》、《现场验证事实确认书》等资料,先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后邮寄原件。电子邮件发送至:bxzjjgc@163.com或sdbxjgb@sina.com,原件直接寄送到山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即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1:
现场验证委托书
编号:鲁保监验证[200 ]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