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和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级落实公司、分公司、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二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创建活动。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的要求,内容上抓深化,范围上抓延伸,工作上抓创新,加快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与安全标准化接轨的步伐。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通过创建活动,夯实基础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有效机制。三是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档案,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新招收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四是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安监、建设、市政、交通、煤炭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对大型企业的安监队伍要定期进行培训,提升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安全技术方法;企业要坚持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建立三级全员培训体系,重要部位、关键岗位的员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进行再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实行积极的经济政策,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一是认真落实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在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二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提供资金保障。三是加大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潍坊市实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办法》,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督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四是严格安全评价制度。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评价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凡法律法规规定须进行安全评价的,必须按时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五是推广信息化技术。在重点企业、重要设施、重点岗位推行信息化技术,建立安全监控体系。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实现对道路营运车辆(主要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长途运输)的全程跟踪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