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地税部门在房地产税收管理中,应严格落实好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制度,认真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明细台账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加强纳税评估和纳税辅导,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实施好需求型人性化纳税服务,开展好宏观税负分析,进一步实现对房地产业的全过程税收控管,提升房地产业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同时,地税部门应结合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业务需要,及时将房地产税收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八)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签订房地产税收委托代征协议,并按协议要求代征有关税款。地税部门应按规定支付相关手续费。财政部门应保证经费的按时拨付。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奖惩,确保房地产管理见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房地产业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政府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领导,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全面控管好房地产行业税源。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管理秩序,强化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
(二)加大考核调度。各级政府要将房地产业税收综合管理纳入对各部门的工作政绩考核范围,并通过政府网站定期通报各部门的涉税信息提供情况、部门配合情况和税款征收情况。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各部门落实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审计监督力度,及时将审计监督情况上报当地政府部门及分管领导。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涉税信息传递情况的调度汇报,每月将各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情况、部门配合情况和税款征收情况上报当地政府部门及分管领导。
(三)严格奖惩措施。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03〕49号)精神,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对部门配合得力、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安排专门资金,给予适当奖励。对部门配合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由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