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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二、明确工作职责,搞好部门配合,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监管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传递和共享,保障房地产业税收源泉控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建设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以及涉及的拆迁户数、面积、补偿款等信息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开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未提供的,建设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招投标及施工许可手续。

  (二)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房产位置、建筑面积、产权证号、发证时间、预售许可证发放等有关情况,房产交易行为涉及的房源、交易额、交易双方身份、交易时间等信息,以及房屋租赁行为涉及的有关信息。房屋交易方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有关税收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以及交易开具的发票。未提供的,房产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屋租赁方未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房产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建设地址等立项批复信息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必须提供开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未提供的,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立项手续。

  (四)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出(转)让方、出(转)让方地址、受让方地址、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信息资料。国土交易方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有关税收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以及交易开具的发票。未提供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五)规划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资料。

  (六)工商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分户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同级地税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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