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潍政发〔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房地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房地产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已成为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策落实,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一)凡进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市外企业,应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地方税务登记。工商、税务部门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为进潍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尽可能缩短办证时间。
(二)进潍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市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9号)、《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和
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整顿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全面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切实规范房屋中介机构行为,认真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并协助税务部门落实好国家和省为稳定住房价格出台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及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为加大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力度,由市地税局会同房屋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办法。(四)地税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有关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业各环节的税收管理。要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行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可通过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窗口集中进行征收;对房屋租赁业有关税收,可委托公安、物业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地税部门,共同搞好房地产行业的税款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