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使用车辆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且一年内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二)车辆具有全市统一的颜色或标志。学校自有或租用校车应在车辆前窗和后窗悬挂或粘贴具有“校车”字样的标志;学校自有校车应在车身上喷涂统一的颜色(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三)应租用具有营运资格的专业客运单位车辆,不得租用个人车辆。租用车辆应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校车证。
(四)承运幼儿及中小学生的校车必须确保相应座位,禁止站立。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五)车辆每年增加一次安全技术临时检验。
第三条 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工作责任心强、技术熟练、驾驶经验丰富;
(三)身心健康;
(四)具有五年以上驾驶准驾车型车辆的经验。有连续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未发生过负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12分。
(五)按照规定,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客运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第四条 申领校车证所需材料
申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的校车证,应提交申领报告书、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租赁合同、交强险保险单等材料。申领报告书应载明车主名称、车辆牌号、行驶路线、停靠站点、乘坐学生数、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条 校车证的申领和发放
学校或客运营运企业应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学校或客运营运企业提交的申领材料后,受理并确认材料齐全、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发放校车证的决定,不予发放校车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证每年秋季开学前发放,一车一证,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
第六条 备案制度
学校和客运营运企业在申领校车证前,应先向上海市城市交通客运管理处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