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2日)废止上海市教委、市公安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教委青〔2007〕6号)
各区县教育局、公安分局、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本市中小学、幼儿园自备校车统一标志和规范管理工作已作为市人民政府2007年实事项目之一。为把此项实事做实、做好,构建本市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等4单位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照《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委制定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3号令),现就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托园所自有或租用运载学生上学、放学车辆(以下简称校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