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坚决整治火灾隐患
(一)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市政府将限期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加快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步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
(二)继续排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将在排查整改省、市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基础上,开展新一轮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有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对确定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对我市近年来未整改的14 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在年内整改完毕。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或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并视情况进行公示。对报请销案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予以销案并摘牌。对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市政府将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64号)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任务的情况进行督察,确保整改工作按期完成。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回复。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以市政府名义直接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