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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有效保障公民消防安全知情权与参与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通过新闻媒介、政府网站、公报等渠道,适时向社会发布消防工作重大决策、城乡消防安全状况、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抢险救援、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场所,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告知有关人员火灾危险的情况和预防火灾的方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依法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并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公民参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公益活动。公安消防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信箱或电子邮件的地址,依法受理并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科学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市政府将坚持“落实规划、健全设施、不欠新帐、快补旧帐”的原则,制定2006年到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计划,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到2010年,我市补建公安消防站4个,新建公安消防站1个;补建市政消火栓1696个;建设火警调度专线10对;增加消防车19辆,增加主要灭火救援器材230件(套),增补个人防护装备1458件(套);实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目标。

  (二)合理编制和完善消防专项规划。市政府将根据城镇发展状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城市消防规划,着重加强近期消防规划,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对消防规划滞后于总体规划或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到2006年底,完成中心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到2008年底,完成建制镇消防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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