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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锦政发〔2006〕46号)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市的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增强,连续十年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有力地保障了全市经济的振兴和社会稳定。但是,当前的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社会消防管理能力、消防力量资源配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的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全省消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构建社会消防工作格局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建设,同步发展。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将消防经费支出占当地财政收入的比率作为衡量指标,制定本县(市)区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和最低保障标准,并保证经费供应制度化,标准化。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安全监管、发改委、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消防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消除各类重大火灾隐患。

  (二)切实履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锦州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100号)要求,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县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建设资金全额划拨。教育、司法、广电、劳动保障等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普法、劳动就业等教育内容之中,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除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外,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为主的各类救援工作,并在政府的领导下参与配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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