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将协商的有关材料送交政协。政协全委会及政协常委会召开的专题协商会议,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按要求积极参加,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
各级政府要重视协商意见的批办、督办和反馈工作。对政协书面提出的协商意见,政府领导同志要及时阅批,并将采纳落实情况及时向政协反馈。
三、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并以此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有效形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决算的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都要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要建立向政协通报情况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向政协通报情况,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政府及部门组织的廉政、财政、物价等专项调查及行风评议等活动,可视情况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继续坚持选聘政协委员担任各种特约监督员。要认真研究和积极采纳政协通过建议案、提案、委员视察、会议发言、民主评议等形式提出的各类意见和建议。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并纳入政府和部门督查工作范围。建立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支持政协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认真听取和采纳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主动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咨询、听证、论证,或进行联合调研。
为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各级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联系政协工作,并向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府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就一些重大问题作专门通报,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交流工作情况,开展联合调研活动。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政府相关会议。政协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凡邀请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应积极参加。